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妊娠
虽然狼疮患者能够结婚生育,但是并非所有女性患者都适合妊娠。妊娠时,容易出现胎儿发育异常及妊娠相关并发症。妊娠早期易出现流产/死胎、早产、胎儿发育不良;妊娠相关的高血压、妊高症、先兆子痫等;妊娠、生育常常会导致红斑狼疮的复发或病情加重,并出现重要脏器损害(蛋白尿、血尿增多、高血压、水肿等),甚至危及生命。因此,过去曾将红斑狼疮作为妊娠、生育的禁忌。随着治疗手段的改进,多数患者在病情缓解后可以安全妊娠、生育,但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。
首先要掌握好妊娠生育的时机:无重要脏器受累,病情稳定1年以上患者。或无重要脏器受累,泼尼松每天用量在10-15毫克以下,且停用免疫抑制药(如环磷酰胺、甲氨蝶呤、雷公藤等)半年,抗磷脂抗转阴3个月以上的患者。
其次,妊娠前需要停用一段时间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,如:环磷酰胺,甲氨喋呤,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。
有以下情形者,一般不建议妊娠:
①红斑狼疮处于活动期;
②有严重心、肺、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病变者等;
③应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者;
④半年之内应用大剂量免疫抑制剂者。
最后,一旦妊娠,应密切监测免疫学指标及尿液检查,注意药物使用,激素类药物应以强的松为主,不宜使用地塞米松;尽可能延长孕周,增加胎儿存活率,如果出现母婴状况不稳定,应及时中止妊娠;产后应及时复诊,判断狼疮有无复发;不推荐在哺乳期使用环磷酰胺、甲氨喋呤等免疫抑制剂。